刑事訴訟法迴避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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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都需要進行迴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刑事訴訟法迴避對象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一旦辦案人員發現自己的親屬、朋友等有關係的,可以向當地的辦案機關提出迴避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單位應該批准人的迴避申請。正常的審理案件,對違法人員的進行審理和判決,不服的違法人員可以提出上訴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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