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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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是對於處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案中是有哪些人需要被送入法庭了,刑事訴訟案可對那些人採用了,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哪些對象是需要被拘捕送人公安機關的?下面有本站小編為您來總結這些方面。


1.刑事訴訟案的扭送對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質:

1.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手段;

2.扭送並非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學者認為扭送是一種刑事獨立強制措施】。

二、扭送適用對象範圍:

理論上認為扭送的對象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有重罪或脱離強制措施的嫌疑人。

1.現行犯: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不含預備犯】;

2.通緝犯:指通緝在案的;

3.越獄犯:指越獄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檢法對於扭送的處理:

1.四項權力:

a.接受權;

a.訊問權;

c.移送管轄權;

d.採取緊急措施權。

2.對於扭送來的人:

a.都應當接受。

b.應當立即訊問。

c.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d.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①扭送應不得擁有國家機關緊急逮捕時的附帶搜查權。

②未賦予扭送時使用槍械器以暴制暴的權力。

2.刑事訴訟證明對象

也稱證明客體、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是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所要證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實。

(一)證明對象的範圍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包括危害後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係;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4)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

(二)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關於迴避的事實;

(2)影響採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於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免證事實(不需要證明的對象)

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三種。具體來説,在我國,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刑事訴訟法對象有哪些?在刑事訴訟法中分為被扭送的對象和證明對象,而扭送的對象是指可以被強制送至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而需證明的對象是需要證明自己是否犯罪。在此小編提醒各位,希望大家知法守法,要犯罪,做一個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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