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與辯解都是被告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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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與辯解都是被告的權利嗎?

辯護與辯解都是被告的權利嗎?

“辯護”和“辯解”都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兩者之間沒有明顯區別。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法律給予被告人自行辯護和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被告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罪輕。有無從輕、減輕的處罰情節,都可以向法官解釋、批駁等。

二、辯護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為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3、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委託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與辯解對於我們被告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在處理自己案件的過程中就會根據不同的觀點來進行為自己爭取利益,所以,被告的權利也是非常大的,在自己犯了罪行之後也是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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