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特點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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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特點都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發生也是不少的,刑事案件的處理離不開刑事訴訟法,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案件的審理。但是刑事訴訟法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但是刑事訴訟法的特點都有哪些,大家可能不是特別的清楚,不過沒關係,有想了解的朋友,可以隨小編到本文看看。

一、刑事訴訟法的特點都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下同)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迫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一定的專門職權,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立案、預審、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等。我國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分別由上述專門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刑罰權是國家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加以刑事處罰的權力。刑事訴訟的具體內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實是否已經發生,誰實施了犯罪及其有關情節,並通過適用刑法予以處罰。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刑事訴訟的結果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而且訴訟過程也與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密切相關。因此,辦案機關追訴犯罪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以防止權力濫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只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由於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迫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除少數特別程序外,刑事訴訟都必須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加。為了在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需要有辯護人、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參加訴訟。

二、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有哪些規定

1、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2、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筆者認為,此條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及精神相牴觸。

小編建議大家還是要了解一下,掌握刑事訴訟法的特點是很有利於大家瞭解和學習掌握刑事訴訟法的,也有助於大家利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刑事訴訟法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做重點了解,降低自己的工作繁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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