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税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税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税務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或裁定税務管理相對人不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複議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從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税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對象為具體行政行為

税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複議為前置程序

税務管理相對人對税務機關征税行為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税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訴訟管轄的特點

行政訴訟法上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我國,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是由普通法院負責。税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所謂級別管轄,其主要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一般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和對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案件。

2.所謂地域管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對於一般的税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既可以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税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如在税務行政案件中,原告對税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作出上述行為的税務機關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税務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選擇管轄。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税務行政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訴訟的管轄包括級別的管轄還有地域的管轄,地域的管轄又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轄,特殊的地域管轄,還有專屬的管轄還有選擇的管轄,原告提起訴訟由最先受到起訴狀的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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