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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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特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特點有哪些?

與國外通行的無罪推定相比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全盤照搬,而是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和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取捨,因而具有以下特點:

1、我國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側重於實質,而不僅僅是稱謂問題。在立法上沒有使用“假定其無罪”和“不能被稱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

2、在證明責任的問題上,不僅強調了國家機關在形式上的責任,而且更加強調其實質上的證明責任。在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不是強調被告人的消極對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權,而是強調控辯雙方的積極配合,當然,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明確規定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行為標準,要求既注重結果又要注重過程。

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正確理解

刑訴法第12條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規定為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新刑訴法採用了外國法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這種認識並不確切。首先,應該明確,外國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包括被告人對被控罪行有權保持沉默,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均享有充分的辯護權,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案件事實認定遵循“疑罪從無,疑罰從輕”原則等諸多內容,我國新刑訴法對此並沒有全盤照搬,而是進行合理的取捨,確立了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據新刑訴法第93條,第139條和第155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被告人必須回答公訴人及審判人員的訊問,因而均不享有沉默權。新刑訴法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的主要含義有兩條:

第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依法獨立享有對被告人的最終定罪權,具體體現在新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和取消了人民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決定權。值得的注意的是,這裏強調的是“最終定罪權”,無罪確定權仍由公安、檢察及法律規定的其它特定機關通過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其中,對於相對不起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不起訴決定書”中仍應確定“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因其符合新刑訴法第142條之規定,決定不予起訴。因此,檢察機關對部分案件不起訴決定權仍屬廣義的定罪權。

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將其作為有罪的人對待。此條為無罪推定原則的關鍵性內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實已相當清楚,證據已足夠充分,即使其民憤極大,即使高層已有“明確”指示,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從法律上仍不能確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將其作為有罪的人對待。這是樹立法律權威性的必然要求。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主觀臆斷和感情用事都是極其危險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法的無罪推定的原則的推出顯得我國的法律更加的人情化,使辦案起來更加的靈活性,也可以鼓勵犯罪人員重拾信心,重新做人,所以,作為我們公民也一定要遵紀守法,雖然説法律是有寬容的一面,但是當你做錯了事,犯了法,法律照樣也會有嚴格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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