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有哪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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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有哪些依據?

刑法規定了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的內容,刑事依據是一切案件的唯一標準,刑法主要從客觀的評析、法律評析、刑事證明標準的重構三個方面説明了刑事訴訟的內容。接下來本文將對其進行詳細的説明。

一、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有哪些依據?

證據制度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刑事證據是認識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這種認識應達到何種程度則是我們研究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時所應予解決的問題。所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應達到何種程度。

證據制度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刑事證據是認識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這種認識應達到何種程度則是我們研究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時所應予解決的問題。所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應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解決行為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立法上對刑事訴訟應達到的程度所作的概括性規定,此一規定雖然從立法上對證明標準給予了規範化,但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認識卻極不一致,主要存在“客觀真實説”、“法律真實説”、“兩個基本説”之爭,其中又以“客觀真實説”和“法律真實説”的爭論據主導地位。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綜上所述,本文從客觀真實説的評析、法律真實説評析、刑事證明標準的重構三個角度説明了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的內容,只有將三者結合一起綜合考量,才能夠得到恰好成都的訴訟證明,如果對此仍然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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