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哪些 - 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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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這種規定過於粗疏,往往使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案件的審理有失水準,妨礙了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解決了這一難題,被稱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哪些,標準是什麼

如《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一原則,既強調法官的自由判斷,也強調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依據良知和理性對證據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小編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和判斷。

(一)審核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形式以及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可能因不符合證據能力方面的要求而喪失證據資格,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採納。具體需要審查的內容有:

1、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備法定形式,手續是否完備。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具備上述不同類型之一,否則不可能成為訴訟證據。另外,法律還對各種證據應具備的手續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對於用來作證據的合同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物證必須是原物等。同時,手續不齊全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例如:單位出據的證明材料,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才符合證據的法定手續。

2、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

民事訴訟法對各種證據的收集、調取都規定了具體的程序。證據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響着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證據的可採性,因而在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時,應着重查明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例如:證人是否因與當事人有親屬、恩怨關係等而提供虛假證言。

(2)有關人員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例如:證人因年幼無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記憶上、表達上產生差錯,或者因知識水平所限,對發生的案件事實不能正確理解,因此提供的證言與事實不符。

(3)有關人員在收集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方法是否科學。例如:未經他人同意偷錄的錄音,或摘抄文件有無斷章取義的現象等。

(二)審核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或所證明的內容是否與待證案件事實情況相一致。主要審查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情況是否合情合理,證據所表明的事物聯繫是否順理成章,而重點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稜兩可等不確定現象。例如:證明條上的“貸款”誤寫成了“貨款”,當事人以此證據證明貸款的事實,不能得到採信,原因是“貸款”和“貨款”內容相矛盾,反映的客觀事實不一致。

(三)審核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着某種聯繫;二是各個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的聯繫。因此,審查判斷證據的關聯性也應從兩個方面進行。

1、審查判斷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繫

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多種多樣,十分複雜,它們之間既有因果聯繫,也有內部和外部聯繫,也有直接或間接聯繫,這就要求在審查時,要用全面觀點、聯繫觀點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的、孤立去看審查判斷證據,否則,就會出現錯誤的判斷。例如:法醫鑑定結論報告書這一證據,與人身損害的事實關係,就是存在必然的聯繫,鑑定結論反映的內容,如果與損害的事實相一致,這一證據就得到採信,否則就不能採信。

2、審查判斷各個證據之間有無聯繫

事物之間是相互聯繫的,證明同一事實情況的所有證據也是相互聯繫的。審查判斷證據之間有無聯繫,就要把一個證據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如果所有證據協調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實,可以認定該證據為真。否則,就不能認定為真。例如通過分析當事人的陳述之間,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之間,不同證人證言之間,有無矛盾之處,如果沒有矛盾,説明陳述或證言是真實的,否則,就不是真實的。

(四)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

審查判斷證據除了按照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審核外,還需要有良好的方法來保證。只有採用科學、正確方法,才能取得較好的審查、判斷之效果。本學者根據多年來民事審判實踐,認為審查判斷證據有如下經驗方法:

1、直接甄別法

直接甄別法就是審判人員對收集的證據直接進行審查鑑別,從而判斷證據真偽性和證明力。這種方法是民事訴訟中,法官首選常用的方法,通過它可以對證據的真偽性比較明瞭進行判斷,是初次淨化、篩選和淘汰證據。例如:在某一借貸合同糾紛中,原告單位訴稱被告借款本息未還,出據了借款合同,而合同中的貸款並不是被告的姓名或印章,就不能證明是被告的貸款,這樣,此證據的採用就被排除。

2、綜合審查法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通過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得出的結果。對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從其本身來審查,有時是難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繫上來考察,看它們所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協調,就能比較容易發現問題、辨明真偽。一方面,對案件中的不同種類的證據,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進行。

如果沒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實得出完整的認識。例如:一起傷害賠償案件,原、被告均是小學四年級學生,原告訴稱被告在課間玩耍一次性注射器推水遊戲,對原告推水時,因推水用力過大,將注射器針頭推飛,刺傷了原告的右眼,造成右眼傷殘,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完全否認,在訴訟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法醫鑑定書,當時玩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其針頭,在課間時發現被告玩注射器遊戲的其他兩位學生的出庭作證證言,教師發現被告進校時帶有一次性注射器的出庭證言,及原告傷後住院治療的診斷證明等。儘管質證被告對這些證據有異議,但提供不出相反證據,法官通過綜合審查這些證據間的關係以及與待證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證明目的協調一致,從而判斷出本案的事實。這就是採用了對證據審查判斷綜合方法。

3、反覆質證法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一規定説明了證據質證是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之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帶有觀點性和利益性,是否真實,須經對方當事人辨別、對質、發表意見、提供反證。若質證沒有意見,説明該證據是真實的,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否則,説明該證據是可疑的。被告若提供反證,有待於進一步舉證、質證。這樣反覆進行,判斷出證據真實性、可採性。

4、技術鑑定法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案件的糾紛也日趨複雜,很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物證、書證,僅憑法官的一般知識是很難判明證據的真偽性和證明力,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科學技術來進行實驗、分析、論證,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為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實際上這個過程就是對證據審查的技術鑑定法。近幾年來這種方法多被採用,特別是疑難複雜案件採用較多。例如,追索小孩撫養費糾紛,對方否認小孩是其親生子女,此觀佔是否真實,直接關係着案件的裁判,這樣就需要對小孩做出親子鑑定(dna鑑定)。還有因產品質量致人損害引起賠償糾紛,也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科學鑑定及模擬實驗等。

5、經驗法

我們知道任何事物的發生、發展、變化都遵循一定的客觀規律,只有符合客觀發展規律或日常生活習慣,才是真實的、永存的,證據是反映案件事實的,它反映的是否真實,就要看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實的存在和發展規律,或者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習慣,驗證證據是否符合日常規律和習慣的方法就稱之為經驗法則。採用這種法則通常用來審查證明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因為間接證據需要藉助事物的發展規律或生活習慣來印證證據的真實性。

例如:王甲將家庭共有的汽車賣給李乙,雙方訂立了書面協議,各自簽名蓋章,並交付了汽車,付清了車款,辦理過户手續。之後,王甲之妻以王甲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未徵得其同意為由(王甲之妻在協議上簽字),主張汽車買賣無效。李乙提供了車款是王甲之妻接收的,有其寫的收條,以及辦過户手續是李乙和王甲之妻一塊去的有關證據,以這些證據證明王甲之妻賣車時她知道,並沒有表示反對賣車。這些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王甲之妻在買賣車時不表示反對,但根據日常習慣和人情世俗生活的思維,夫妻一方處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其不反對的事實就可表明其同意丈夫處分財產。根據經驗法得出的這一結論完全符合雙方買賣成立的情理。從而表明間接證據證明的真實性和證明力。起到確認案件事實的成立依據。

6、邏輯推理法

邏輯推理的基本規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概念和判斷必須是有確定性和前後一致性,不能模稜兩可,前後矛盾或偷換概念。用邏輯推理法審查、判斷證據,實質上是檢驗證據反映的事實是否符合邏輯推理的基本規律,如果通過檢驗符合同一律,説明證據反映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反映的事實不是真實。使用這種方法最常用的是用同一律檢驗證據真偽性。例如: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為主張被告多退還彩禮款,與媒人合謀製造謊話作偽證。在審理中法官為查清爭議焦點,採取單獨核實原告陳述和媒人的證言有無虛假內容,通過質問他們交接彩禮款的時間、地點、人民幣的面值和張數,二人陳述不一致,有矛盾之處。説明了在同一事實過程中,概念和判斷不確定性,前後存在矛盾,違反了邏輯推理規律,證明媒人的證言是虛假的,不能被採信。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主要從證據的形式、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證據的關聯性、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判斷證據的方法這四個方面來進行。當事人雙方提供證據是為了維護自己切身的利益,法官應該嚴格執行以上幾個方面的審核,來達到所審理案件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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