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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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二審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二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訴訟階段。

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二審開庭後多久下達判決書?

二審開庭後下判決書是沒有具體的時限,但是有明確了整個審理理過程的時限。

我國訴訟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開庭之後對於判決書的下達是沒有一定的期限的,但是規定了審理的時限。法院在接到二審的立案請求之後,會在三個月之內對案件審結,如果案件的情況特殊這個時候會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延長,但是需要有園長親自品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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