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送達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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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送達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送達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送達時間

1、民事訴訟可以適用多種程序審理,審理的期限各有不同。其中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

2、對於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法院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確定舉證期限是15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是6個月,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時間一般確定在1個月左右,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時間確定在1個半月左右。如果被告下落不明,開庭時間以公告的時間確定,大概在立案後3個月左右。

3、確定上述開庭時間,是因為案件審結時間是固定的,判決之前還必須合議、院長簽發,重大疑難的還要向審判委員會彙報,再加上撰寫判決書,打印,送達,必須留有大概1個月的時間。

二、送達途徑

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等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説,如果確實無法送達,則法院會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則會開庭,如果你不到則會缺席審判,一樣會作出判決的。

三、不到庭後果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不到,等於你放棄了申訴、舉證、辯護的權利。基本輸官司了。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送達的時間規定,需要根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採取的實際審理程序。對於一般案件來説,簡易程序所需要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並且法院都是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判的。而普通的程序審理,時間也會在6個月內進行審判完。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出審判結果,那麼是可以向法院遞交相關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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