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責成立案偵查騙保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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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社部責成立案偵查騙保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人社部責成立案偵查騙保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詐騙保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 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時間限制嗎?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都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投保人故意向人社部門提供虛假的資質證件去騙取保險金額的話,這種行為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但人社部沒有立案偵查的權利,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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