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偵查是怎樣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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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偵查是怎樣處罰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偵查是怎樣處罰的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3、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

4、本罪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於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在該犯罪活動中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國有單位負責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具體應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與集體研究並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4)具體指揮私分行為的領導。

案件在審理和辦理過程中,應積極的對案件犯罪過程進行調查。調查後,根據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案件的指揮和領導者進行相應的重罰。這類案件的國用財產的實際損失進行追回處理,確保這類財產的合法權益,不會影響我國的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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