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聽取律師意見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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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聽取律師意見有利嗎

審查起訴聽取律師意見有利嗎

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辯護人行使辯護權、提高公訴水平、推進公正執法、維護正義有着重要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着代表國家依法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提起公訴、懲罰犯罪分子的重要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人,承擔着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減輕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任務。二者在參與刑事訴訟中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處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辯護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加強對檢察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檢察官的公權力,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嚴格執法的重要體現。

二、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律師意見重點審查什麼?

檢察院建立告知制度,向閲卷的辯護律師發放“建議書面出具辯護意見通知書”,建議辯護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對於律師不能及時出具書面辯護意見的,通過製作筆錄或填制《聽取律師意見登記表》方式,記錄辯護意見。

同時,該院規範審查論證機制,承辦人可通過向偵查機關核實、調取證據以及自行核查等方式,對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辯護意見中提出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定性爭議是否客觀、合理,量刑意見是否妥當,並將審查情況、是否採納律師意見及理由等在《審查報告》專門予以分析説明。

此外,該院建立及時答覆機制,對審查後的辯護意見,及時採取書面形式答覆,告知是否採納辯護意見、未採納的依據或理由,做好溝通交流、釋法説理工作,保障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並建立隨案移送制度。

在辯護時,相關的辯護律師應根據這類案件的案件事實和案件證據進行辦理,不能以欺騙和作假的方式,辯護這類案件。一旦被我國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查實,這類辯護律師還應吊銷相應的律師執照,處罰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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