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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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嗎?

一、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限的規定。“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審查內容在一個月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況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案件;二是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但不能中斷審查。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該審查五項內容。

第一項中“犯罪事實、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情形和後果。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必須查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因果關係及犯罪的動機、目的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偵查終結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這一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同樣適用於本條的規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指根據犯罪事實對犯罪性質的認定和依據刑法對罪名的認定,它直接反映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正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重要內容。

第二項中“有無遺漏罪行”是指有沒有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無漏罪。“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審查起訴中,如果發現有遺漏罪行或者發現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歷時兩個月,由於在此階段民事主體主要是為了核查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是否已經足夠量刑。在起訴階段,只要辯護人能夠提交有力的證據,此時也可以直接提交給人民法院,只有在此種情形下,辯護人的意見才會被司法機關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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