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辯護人意見可以聽?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審查起訴辯護人意見可以聽?

審查起訴辯護人意見可以聽?

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限的規定。“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審查內容在一個月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況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案件;二是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本條規定的辦案期限,但不能中斷審查。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該審查五項內容。

第一項中“犯罪事實、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情形和後果。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必須查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因果關係及犯罪的動機、目的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偵查終結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一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同樣適用於本條的規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指根據犯罪事實對犯罪性質的認定和依據刑法對罪名的認定,它直接反映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正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重要內容。

第二項中“有無遺漏罪行”是指有沒有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無漏罪。“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審查起訴中,如果發現有遺漏罪行或者發現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辯護人的意見的話,他的聽取的時間規定以及具體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話,必須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然後才能夠做出一個決定,其實這就是應當所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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