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審查起訴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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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審查起訴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

一、是否審查起訴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原因如下:

(1)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於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其所作的陳述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重要證據之一。被害人在公安機關的所作的陳述,由於其深受犯罪行為的侵害,一般都有要求嚴懲犯罪分子的強烈願望,表現為積極、主動地揭露犯罪,但往往容易產生偏激情結,有可能誇大或編造犯罪事實和情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可以對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進行審查核實,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情節。

(2)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於權利平衡,實現公平正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濟。”如果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反映不出被害人的利益,那麼這個制度充其量也只是國家維護其統治的工具,遊離於國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構建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機制,增進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平衡正義是所有人的正義,權利是所有人的權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日益得到重視的今天,強調和保護被害人的權利正當其時,這是正確處理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關係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羣之間權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需要。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應該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有其明確具體的內涵和外延,都應該是具體和形象的。正義在現代社會中它主要體現在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之中。要讓“正義以被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訴訟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和透明與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積極參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於提高被害人對案件的知情度,參與到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助於被害人人權保障與犯罪人人權保障的平衡。

(3)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助於被害人與檢察官之間關係的協調。對於刑事案件,特別是對犯罪行為的定性上,被害人和檢察機關出現了分歧的案件,檢察機關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給被害人陳述的機會,對於他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意見和要求,檢察官通過耐心宣傳,耐心做思想工作,有助於化解他們心中的積怨,協調被害人與檢察官的關係。

(4)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助於提高審查起訴工作的公信力。檢察機關及時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將會有利於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誤解和疑慮,從而增強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同時檢察機關及時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有助於提高審查起訴工作的透明度,其所提出的意見也有助於促進檢察機關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案件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從而提高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公信力。

(5)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於被害人對檢察官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通過完善檢察機關聽取被害人意見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處理的“公開化”與“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檢察機關及檢察官自覺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權力,秉公辦案,公正執法,另一方面通過告知有關信息,讓被害人更全面地瞭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監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案件的處理進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受害人在案件中本身就處於被侵害的地位而需要檢察官來幫助他們起訴和懲處加害人,而檢察院在審查的過程中也並不是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而不管受害人的感受的,如果被害人有意見要發表或者對加害人有其他的要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作為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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