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律師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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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情況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惡意訴訟律師承擔責任嗎

惡意訴訟就是濫用訴訟權利,簡稱濫用訴權,是指對起訴權、其他訴訟權利的濫用,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起訴,一事多訴;隨意進行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訴前與訴中);製造延期審理事由;多次異議、不合理多次申請鑑定、調查、調取證據,造成審限延長;隱瞞證據的提交,人為造成新證據的提交,成就不斷重審與再審的事由;無限制的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指商標和專利)等。

惡意訴訟不同於虛假訴訟,它既沒有偽造證據、虛構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沒有正當理由行使訴訟權利,並且給相對方增加了不合理負擔。

我國民事訴訟第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據情節輕重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院審理案件;

(二)暴力、威脅、賄買阻止證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作偽證;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查封、扣押財產或者已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財產轉移已凍結財產;

(四)司工作員、訴訟參加、證、翻譯員、鑑定、勘驗、協助執行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五)暴力、威脅或者其阻礙司工作員執行職務;

(六)拒履行民院已經發律效力判決、裁定民院前款規定行單位其主要負責或者直接責任員予罰款、拘留;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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