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惡意投訴 - 投訴人是否有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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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惡意第三人應承擔的責任:
1、第三人單獨承擔責任。第三人獨自承擔其侵害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的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責任。
2、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他們的共同侵權行為對債權人之債權造成損害而引發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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