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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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辯護詞

  虐待罪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所接受被告人鍾某請求法律援助的申請後,指派我們為辯護人蔘與本案的訴訟,在查閲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的基礎上,依據法律的規定結合本案的事實,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 被告人鍾某毆打女兒賈的行為,尚不構成虐待罪。

1、被告人打罵賈夢婷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鍾某和被害人賈系母女關係,這一特殊的親情關係決定了鍾某主觀上不是有意識的對賈摧殘和虐待。平時因賈有錯一時氣憤之下對其打罵,也是用手打幾下,從沒有用棍棒或其他器械打他。打過之後,也為女兒心疼落淚。賈身上雖有多處表皮傷,但並不都是被告人打的。賈由於發育不健全,自我保護能力差,摔倒和碰傷的事實客觀存在。再者,賈在六年的生活中,大部分時間是隨奶奶生活,隨被告生活是從2008年6月份開始,到2008年7月29日因間質性肺炎死亡,時間不足兩個月,即使被告人對賈有打罵行為,也屬於時間短,且沒有致賈難以忍受的痛苦,至於用手打耳光,用腳踢一下,也不屬於手段殘忍,也構不成“情節惡劣”。

2、被告人給趙手機上發短信,目的是讓趙轉告賈,讓賈回來共同生活撫養兒女,並不存在惡意。

被告人鍾某和賈是在義烏打工時相識的,後在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先後生育了一雙兒女,由於賈母親的反對,無法進門,就一直在外打工。2008年5月份,賈違約前言遺棄被告人鍾和一雙兒女,獨自到外地打工,並帶走了兩人幾年的積蓄,致使被告人無法生活。賈遺棄妻子兒女,不承擔撫養兒女的義務,放任孩子的病情惡化,在賈的死亡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和賈聯繫不上生活極度困難的情況下,想起了趙可能和賈在一起打工,便往趙手機上發短信,讓賈回來。無果,在一時氣憤之下,就往趙的手機上發了一些偏激的語言,不能以此作為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存在虐待賈的故意。

 二、賈是因患有間質性肺炎而死亡,與被告人鍾小煥的打罵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

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公安分局刑事技術鑑定結論已非常明確,賈是由於自身患有間質性肺炎死亡,而不是被告人鍾某毆打致死的。賈的頭部及其他肢體雖有皮下淤血及表皮剝脱,但為陳舊性的,其他各部位,及胸腹腔各臟器均無異常,這些皮外傷均不足以致命,因此刑事技術鑑定結論,排除了賈機械性暴力和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原因。該結論充分證明賈的死與被告人鐘的毆打行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人鍾某的行為就不構成虐待罪。而一審判決認定虐待行為與賈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根據。

再者,間質性肺炎的最大特點:起病隱襲,慢性加重,潛伏期長,最終導致肺、心功能衰竭而死,不可預防,不易早期發現,不好治療,可以説是一種“絕症”。正是因為此病不易發現,所以被告人鍾和賈在短短不足二個月的生活中,儘管發覺賈腿部腫脹、拉肚子,但並沒有認識到該表現的嚴重性,應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賈自出生到因病死亡的六年期間,有五年多的時間隨其奶奶生活,根據間質性肺炎病潛伏期長的特點,賈在隨其奶奶生活時,就已經患病了,因此説對於賈的死,賈及其母親也有一定的責任,不能把賈的死亡責任都歸咎於被告人鍾。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全面分析本案的事實和法律根據,被告人鍾某雖有打罵女兒賈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既不屬於“情節惡劣”也不是造成賈死亡的原因,導致賈死亡的根本原因據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是間質性肺炎造成的,這一不爭的科學鑑定結論,是認定被告人鍾某構成構不成犯罪的根據。據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鍾某的行為構不成虐待罪,應予無罪釋放。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趙志體律師

   5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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