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量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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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量刑如何?

現在,年輕的媽媽,爸爸,子女等都忙於工作。所以對於自己的孩子或者是父母,一般都將他們託福給幼兒園,養老院,由老師來教導孩子,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照顧父母的生活起居。但是如今幼兒園的老師,保姆等虐待被監護人的例子數不勝數,那麼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量刑如何?

一、法律背景

近年來,幼兒園教師、保姆、養老院工作人員等具有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人員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幼兒、老人等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此類犯罪專門增設了一個罪名,予以打擊懲處。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作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名的增設,改變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體只能由家庭成員構成的狀況,將保姆及幼兒園、託兒所、中小學校、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等場所內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也納入了本罪主體。凡是上述主體對其所監護、看護的對象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的,均可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害後果或者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二、犯罪認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裏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3]

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處罰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1]

以上就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量刑如何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對那些虐待被監護人的幼兒園教師,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行為在刑法上認定為犯罪,行為人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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