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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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什麼

當我們提到虐待,其本質行為就是屬於一種思想道德扭曲無下限的一種行為。最重要的是,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尤其是虐待被監護人或者是看護人等這些行為,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不能仗着自己是監護人,就隨意剝奪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權利,甚至是進行虐待。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什麼?

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什麼?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

我國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體原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對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被監護、看護人遭受虐待的現象不能定罪處罰。對此,《刑法修正案(九)》通過新設罪名,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鬱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其實本罪主要是指負有監護義務的人,對被監護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是患病的人員等進行虐待,情節惡劣的一種行為。我國刑法當中規定如果説虐待被監護人,構成這種行為,情節惡劣的話,需要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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