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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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指的是什麼?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指的是什麼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即通常所説的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説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點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整個刑事訴訟就是圍繞着他們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了什麼樣的罪而進行的。具體分析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各種情況,可總結他們的特徵如下:

1.全面性與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對於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種罪行是最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關陳述能夠全面地展現案件事實從發生、發展到最後結束的全過程,即使是犯罪動機、目的等方面的內容也能夠準確地表述出來。尤其是從證據的種類上來説,被告人的供述屬於直接證據,能夠在不依靠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揭示案件事實的全貌和本質。所以,被告人的口供遠非其他的一般證據形式所可比擬。其重要性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不言而喻。

2.口供的反覆性與複雜性。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與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着至為直接、密切的利害關係,其生命、自由、財產將成為訴訟結果的處分內容之一。因此,對於的確犯有相關罪行的被告人而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會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被告人通常的選擇總是抵賴撒謊,拒不承認犯罪事實。而即使被告人向有關機關承認其所犯罪行或向有關機關交待其沒有被掌握的罪行,也往往是出於某種利益或利害關係的考慮而避重就輕,因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供述或辯解的分析審查是十分複雜的。這就十分需要有關機關的證據收集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説服教育、政策攻心等方法促使其如實陳述,以查明案情。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要把案件發生的過程每個詳細的環節都要向辦案機關做個陳述,這樣有利於辦案機關能夠徹底的瞭解案情的過程,才能做成正確的判斷,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有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可以進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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