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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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非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託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34條規定了委託辯護的相關內容。

1. 辯護人的人數。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在同一個時間裏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這裏特別強調“在同一個時間裏面”是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託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高檢和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釋裏明確了這樣一點,就是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的共同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因此我們要明確,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永遠只能給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二、辯護人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3條告訴我們,辯護人的範圍有正反兩個方面的規定,從正面來講,32條規定了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第一種人是律師;第二種人是人民團體推薦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第三種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是親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款還從反面規定了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有兩類:第一類是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和宣告緩刑的人,注意正在執行刑罰的人並不等於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範圍小,正在執行刑罰的範圍大;第二類是其他被依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

高檢、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釋裏面把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作了比較大的擴充,一般司法考試都考高法的解釋,根據高法的解釋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現在擴大到七種人,增加的第三種人屬於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第四種人就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第五種人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第六種是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第七種是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高法還規定前三種人:宣告緩刑或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其他被依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這三種人是絕對不可以擔任辯護人的。另外的四種人能夠以被告人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

我國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權利和行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當司法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同時犯罪嫌疑人也有權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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