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被告人當庭翻供是怎麼處理的?
一、我國對被告人當庭翻供是怎麼處理的
被告人當庭翻供在刑事訴訟審判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在翻供時所強調的理由,往往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期間被刑訊逼供,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並當庭否認犯罪事實。法庭究竟應當相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還是以前的供述呢?
據瞭解,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期間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種情況:
1、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發自內心的坦白;
2、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被訊問時被刑訊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實的;
3、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心做出了虛假的有罪供述。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二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説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被告人供述的瑕疵如何處理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三、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時間
1、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
3、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鑑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