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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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1、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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