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留下索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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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罪的證據要求:主體要件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書中的任命書、委託書、合同、檔案證明、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受賄人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等。
索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並收受財物。多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怎麼留下索賄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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