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的認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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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動性。受賄人主動以明示與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賄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等待行賄人給予財物。主動性包話行賄人提出來,受賄人主動與之討價還價的行為。在實踐中,受賄人的主動性是成立索賄的最主要特徵。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於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脅的手段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所以索賄包括勒索和索取兩種情況(潘強、鄒志宏發表在《法學專論》的《索賄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種觀點)。
三、是交易性。雖然索賄不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前提,但受賄人一般會以本人職權為一種行為或者不為一種行為為交換,這種交易也可以是以未來的利益為交易,使得行賄人給予財物。

索賄的認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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