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的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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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動性。受賄人主動以明示與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賄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等待行賄人給予財物。主動性包話行賄人提出來,受賄人主動與之討價還價的行為。在實踐中,受賄人的主動性是成立索賄的最主要特徵。

索賄的證據如何認定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於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脅的手段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

三是交易性。雖然索賄不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前提,但受賄人一般都會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這種交易也可以是以未來的利益為交易,使得行賄人給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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