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明對象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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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明對象具體指的是什麼

刑事證明對象具體指的是什麼

證明對象,即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刑事訴訟中是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有關的犯罪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含事件和行為)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關係。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

將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進一步具體化,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包括危害後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係;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此外,還要注意查明排除行為違法性、排除行為可罰性和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主要是指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等;排除行為可罰性的事實主要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主要是指行為人因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無刑事責任能力,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民族、職業、住址、工作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其他處分,一貫表現,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主要是指犯罪後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有逃跑、毀滅證據、串供、抗拒審訊等情形。這些情況雖然與是否構成犯罪無關或者無直接關係,但與量刑有關係,也是刑事訴訟證明需要查清的事實。

證明對象,在有關的法律操作中的是一項必須要操作的過程,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合理的進行問題的闡述,這樣自己的證明對象才會有足夠的證據進行處理,在事情解決的過程中的可能會觸犯有關人員的利益,所以自己需要做好 協調減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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