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明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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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明對象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指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上訴被告發生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並且提交訴訟文書,證明對象,顧名思義就是有足夠證據證明該事件真實發生的事實。那麼,刑事訴訟法證明對象是什麼?我們來看一下。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也稱證明客體、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是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所要證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實。

(一)證明對象的範圍

1、實體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可以分為:①犯罪事實是否發生;②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③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包括危害後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係;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界為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需要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4)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

2、程序法方面的事實包括:

(1)關於迴避的事實;

(2)影響採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於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二)免證事實(不需要證明的對象)

免證事實一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三種。具體來説,在我國,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有所瞭解,其內容博大精深,如果是法律愛好者,應該不斷的去鑽研其有價值的部分,不斷的充實自己,開拓視野,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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