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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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什麼?

我國自從新中國建立以來一直是法治社會,而在法治社會中人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刑事訴訟法是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的法律,其中內容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謂是範圍極其廣,這其中有對證明對象的具體説明,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具體對證明對象做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類型、舉證責任分配、證據運用原則、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等做了規定。有關證明對象的規定,參考如下。

一、證明對象是指訴訟中必須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二、 實體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

(2)作為從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程序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關於迴避的事實;

(2)影響採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於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證據本身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

三、刑事訴訟中無須提供證據證明的事實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一條 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六)自然規律或者定律。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明對象未作詳細規定,有關證明對象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規定,即案件事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證明的對象,證據本身不是證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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