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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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對象,也稱為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簡單説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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