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十年前刑事案件能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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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十年前刑事案件能抗訴嗎?

一、檢察院對十年前刑事案件能抗訴嗎?

這是不行的,已經超過時效。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法院會重新審判?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刑事案件辦理中,除了審查起訴追究嫌疑人刑責外,還負責監督辦案,維護法律公正。檢察院申請抗訴有明確時間要求,不能過長,否則過了時效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等一審判決下來後,檢察院可以在十五日之內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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