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一審未生效刑事裁定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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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一審未生效刑事裁定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檢察院對一審未生效刑事裁定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院對一審未生效刑事裁定抗訴的條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抗訴是由檢察院提出的,是檢察院行使監督權的具體表現。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裁決採取證據不足及原審批程序違規等。另外,檢察院有可以受理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抗訴申請,決定抗訴後,檢察院應該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對於那些一審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在判決案件時並沒有掌握了確切的證據,那麼在一審結束之後的一週之內,提出抗訴請求。但是根據司法是,可以知道,並非所有的提出抗訴請求都會被司法機關受理,這是由於這些案件並不滿足抗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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