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死刑辯護律師該怎麼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一、犯死刑辯護律師該怎麼做

犯死刑辯護律師該怎麼做

1、認真分析依據認定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否必然得出死刑結論。

無論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的公訴書,還是審判階段法院的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應當被判處死刑的依據,無外乎是涉案證據已經證明其行為結果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死刑標準。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應當做到有的放矢,審查採信證據是否存在不當問題,現有證據能否確鑿證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是不是準確等問題。

比如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毒品數量已經達到死刑標準,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依據是其在團伙中是處於支配地位的主犯,但該案有關證據卻不能證明被告人為主要出資者,也不能證明其為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僱傭、指使者,即幾名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當,認定其為共同犯罪主犯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一般不宜判處被告死刑立即執行。

2、熟練掌握刑法、司法解釋、座談會紀要等不能或不宜判處死刑的規範性文件。

司法實踐中,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和毒品犯罪這幾項罪名佔到了所有死刑判決的90%以上,有關規範文件對這些常見罪名適用死刑有着比較明確的規定或者指導意見。一類是從整體上涉及所有罪名的不能或不宜判處死刑等情形,比如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屬於這類規定。

另一類是關於具體犯罪不能或不宜判處死刑的規定或意見,比如對於故意殺人犯,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於矛盾激化負直接責任,或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毒品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對於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屬於這類規定。對這些規範文件要熟練掌握,才能做到辯護時與法有據。

3、從程序特別是證據方面尋找突破口

一般情況下,錯誤或者不當死刑判決往往在程序或者證據運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辯護律師對此要格外謹慎,認真分析涉案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以及證據之間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涉案物證是否存在鑑定瑕疵,是否具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現象等等。比如某起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因路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但由於該案有多人同時擊打被害人頭-的證據,幾名共犯地位和作用基本相當,並不存在主犯的情況下,被告一般不宜被判處死刑,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4、在處理整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言行恰當

刑事律師在接受死刑辯護之日起,應當切實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避免出現諷刺性言論或者其他過激行為。提倡據理力爭和崇法無畏的精神,這同不尊重司法工作人員有本質的區別,辯護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內為當事人爭取生的機會,用法律規定有理有據地説服有關司法工作人員,讓他們感受到辯護人説的在理,有的資深律師把庭審經驗形象的概括為“辯詞絕不含糊,雙手遞給法官”,比片面採用樹立自己“光輝形象”等吸人眼球的行為藝術效果要好的多。司法實踐中個別人在法庭上慷慨陳詞,在法庭外撇開本案證據及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大談司法人員在其他方面違法,結果導致對被告人被重判的例子比比皆是。

當今社會會有很多,心理比較變態的人,在生活中遇到不開心,心理產生陰影,然後壓抑的時間久了,就會做出比較出格的事情。判死刑,對當事人來説是沒有什麼的,畢竟是自己已經決定好了的,但是對當事人的家裏是有嚴重影響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