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現辯護人的新犯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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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發現辯護人的新犯罪怎麼處理?

律師發現辯護人的新犯罪怎麼處理?

律師發現辯護人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之後需要將犯罪實施告知司法機關,具體理由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案件審理過程之中發現新罪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 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但不影響定性,如盜竊案,原來指控有3起,現在又發現1起,則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2.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而影響指控的定性,如搶奪案中,發現被告人當時作案時攜帶了兇器,則檢察院可以變更起訴,變更為指控搶劫;

3.如果發現新的別的事實,如在審盜竊案時,又發現搶奪事實,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4.如果上述內容,是法院發現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訴人或起訴的檢察院,建議追加起訴或變更起訴,如果檢察院不追加或變更,則法院只能對原來的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當然檢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過審理的事實都是檢察院指控的同一個。

若是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分子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那麼有可能法院會選擇分開審理各項罪名,然後適用數罪併罰、重罪吸收輕罪等的原則後,開庭宣判最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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