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刑事案件中哪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鑑定意見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其實質是一種證人證言。我們知道,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憑藉自己的生活經驗、法律常識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各類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認定,法官只負責法律問題的審理。陪審團制度的基礎就是讓一般民眾根據他們樸素的法律知識、道德觀念、價值觀念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當案件中設專門性的問題時,一般民眾無法認定,此時就需要專家根據他們的專門知識來為庭審提供幫助,由此,專家證言制度便產生,專家證言也就是鑑定意見。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七)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的介紹,鑑定意見具有九種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 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二) 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三) 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 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 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 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七) 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 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 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