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哪些不是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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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規定哪些不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哪些不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除了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外都不是自訴案件,比如説故意殺人,案件就是由工作機關來確定是否能夠達到起訴的標準,然後再移交給相關的法院來進行一個訴訟活動的,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

(4)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對刑事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我們國家,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當中,對於自訴類型案件作出的明確的範圍規定,因為有一些案件比較輕微,那麼就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來進行起訴,而不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訴訟,比如説侮辱罪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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