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了人要被判死刑嗎 - 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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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人要被判死刑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要應該分情況對待,殺人這一行為,根據主觀方面可以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

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殺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處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的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總之,故意殺人罪的判決也應根據實際案情,通盤考慮,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過失殺人,在法律上稱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3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來看,過失殺人的時候,最高刑不超過7年。所以如果最後法院認定殺人行為是過失行為,則一定不會被判死刑。

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並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的判決,必須慎重作出通盤考慮,根據實際案情,並考慮社會上的影響。在殺人的行為上,亦必須根據實際案情區分嫌疑人是否主觀意識殺人還是過失殺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遵紀守法,千萬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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