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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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適格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的被告必須是明確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

二、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分情況予以討論:

1、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

2、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如果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是因為主體不適格問題導致被駁回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被告的主體不適格就會導致被駁回訴訟請求,等到原告確定了主體適格的被告,再次起訴,完全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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