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死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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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死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幸福家庭當中成長出來的孩子可能很難想象現在社會中居然還有販賣人口的這種行為,而實際上人販子不僅針對的是民事行為能力尚不健全的嬰兒或者是未成年人,現在有些人販子是冒充孤苦無依的老人,針對羣體直接就是屬於在校的大學生,而且民間對於人販死刑的這種做法大多都是非常支持的。

一、人販死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行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設立了三檔刑罰。

第一檔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分八種情形,涉及拐賣兒童的有六種:拐賣集團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的、造成被拐兒童或親屬重傷或死亡的、賣往境外的。

第三檔是,死刑,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哪些?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 、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由此可見,人販死刑這是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當中最嚴重的一種,比如説人販子綁架兒童的目的就是為了販賣,並且直接造成了該孩子的家屬死亡的這些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以對人販子判處死刑,可是就算法院對人販子的死刑是宣判的立即執行,因為人販子被販賣掉的這些孩子可能一時之間還很難找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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