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36條關於進行搜查都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刑訴法第136條關於進行搜查都有哪些規定?

搜查是指我國的相關犯罪者,在進行犯罪後我國的調查機關進行相應的證據收取的過程。我國的刑法第136條規定,這類進行搜查的人員必須出具相關的搜查證進行搜查。下面小編就刑訴法136條進行搜查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進行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36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後才能進行搜查。其他人員,或者偵查人員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都屬於非法搜查。

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是沒有搜查權的。

保安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只是根據民法上的等價有償原則,以提供保安服務換取勞動報酬,他們擁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權利,無權搜查他人的人身。

一、怎樣進行搜查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4、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我國規定相應的執法機關在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時,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不得肆意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出具相關的手續後,進行合理地搜查。對相關案件的證據證物進行相應的收集和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