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認罪退偵意味着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退偵意味着什麼?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意味着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案件的定罪因素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説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説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定罪。
法律上可能存在着零口供定罪,但是,絕對不可能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能對其定罪了。如果偵查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自己認罪了之後,就放鬆了對於證據方面的調查,人民檢察院發現之後,一樣會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其補充偵查的。認罪只能對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