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律師權利包括了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審判階段律師權利包括了什麼

一、在審判階段律師權利包括什麼

公訴案件一般來説都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這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了該案件,該案便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之日起,該案便進入審判階段。由於審查起訴和審判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在這兩個不同的階段中所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同。對於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裏講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所具有的權利。

1、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對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確指控事實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到的某一個證據對被告人有利,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這個證據材料沒有被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法庭,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可以聽取他們對案件情況的介紹及他們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可以向他們宣講法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3、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與律師見面,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權。例如,律師請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提供證言,遭到拒絕時,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出庭作證的通知。

對於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親自收集和調取。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並不都是要先向證人、被害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遭到拒絕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律師如果認為某些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丟失,或律師調取、收集確實有困難的,可以不親自去收集、調取,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

4、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二是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閲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准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只要被司法機關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那麼就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其中在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取保候審。而律師參與之後,往往也是可以幫助調查取證的。當然,在不同的階段,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是不一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