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原則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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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原則指的是什麼?

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原則指的是什麼?

有利辯護原則。辯護是基於辯護權產生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據此形成的辯護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被告人從刑事訟訴活動一開始就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控訴,為自己辯護。

(2)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人為自己辯護。

(3)法院有義務為沒有委託辯護人或特殊情況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4)辯護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定的。

(5)辯護順序由法律規定。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辯護本身對犯罪嫌疑人就是有利的,但指望辯護就可以不用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是不太可能的。辯護制度其實也不是為了和公平、正義及司法機關作對,是要從根本上保障審判程序可以按照相關程序法的規定進行。但每一條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依據也必須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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