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適應新刑訴法實施時間的改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怎樣適應新刑訴法實施時間的改變?

刑事訴訟在一定的範圍內是有時間規定的,那麼,新刑訴法實施時間的相關規定到底是怎樣的呢?我們國家新刑訴法實施時間範圍在什麼範圍內呢?對此我們一定要有一個深刻的瞭解。在法律的支持下解決相關的刑事訴訟,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


補充立案是指對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期間又發現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決定併案偵查時,將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補充立案刑事訴訟沒有單獨條款規定。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就應當對新發現的犯罪嫌疑人補充立案,併案偵查。

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新刑事訴訟法的亮點:

一、新刑訴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第八十三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一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現行刑訴法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且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新刑訴法刪除了現行刑訴法關於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現行刑訴法第四十三條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

二、新刑訴法第五十條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證據制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現行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20日。

三、新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案情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耗費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有時僅法官閲卷就需要較長的時間。

四、現行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適當延長一審案件的審限,有利用查清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確保案件質量。

那麼當我們身處刑事訴訟中時,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內容,運用好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好自己,同時解決一系列的問題,做一個合格的合法好公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