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適用時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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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適用時間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適用時間

“新婚姻法”,是國家在2011年8月12日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婚姻編解釋重點內容

1、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親子關係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係。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鑑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親子鑑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係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於實踐操作。

2、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覆斟酌,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4、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從文中可知適用時間是從2011年開始的,其中對子女撫養權,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規定。《民法典》還規定了,婚前男方的財產在結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女方不能分得男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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