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去司法所報道書是做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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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去司法所報道書是做什麼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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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的一般什麼時候去司法所報道




    緩刑接受社區矯正,由司法所進行監管。每月集中學習、公益勞動,思想彙報、電話彙報、當面彙報。每週至少當面或者電話彙報一次。



    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服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也是會受到監管人員的監督的,自身應當做好自己,杜絕再次引火上身,參與非法犯罪活動。同時緩刑犯的人身自由雖然有一定的約束性,但是在生活日常中比在監獄中的活動範圍是更大的,更加便捷的。希望獲得緩刑的犯罪人員能夠重新認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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