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羈押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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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協議羈押規定是什麼?

刑事和解協議羈押規定是什麼?

刑事和解協議羈押規定是刑事和解協議與羈押並沒有太大的關係。刑事和解協議羈押規定是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全文如下: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對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什麼?

1、所謂刑事訴訟和解,主要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但不限於附帶民事訴訟,還不包括退賠等。

2、附帶民事訴訟和解了或者退賠了,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對被告人諒解了,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理。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法院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我們國家關於刑事和解的措施,在《刑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刑事和解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方面的賠償問題已經達成了一致。可以在定罪量刑當中有所體現,但是與羈押措施採取並無太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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