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什麼是未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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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什麼是未決羈押?

什麼是未決羈押

未決羈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前,對法律上應視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是為了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一定時期的司法資源和訴訟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訴訟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損及涉訟公民的個人自由,成為一種理想。而如果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滿足某一特定的價值,則另一價值的受滿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可防止其毀滅證據,有利於獲取口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無辜的公民,那麼對其自由的損害已成必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在刑事訴訟領域時刻處於被公權力限制、剝奪的狀態,最易受到公權力的侵害。而針對犯罪嫌疑人而非已決犯的未決羈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但採用羈押措施,勢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對嫌疑人的各項活動產生很大影響。

未決羈押在法律中不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也沒有一套相關的制度加以規範,而是由拘留和逮捕帶來的持續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和必然結果。

一般説,採取未決羈押最主要的目的應當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實體性的。尤其不能演變成一種積極的懲罰措施。具體而言,在任何情況下,未決羈押與其他任何強制措施都不能賦予懲罰性的功能,也不能被視為變相的“預期懲罰”。因為,根據現代法治原則,無論刑事訴訟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多麼重要,也不能將那些受到刑事追訴的公民僅僅視為國家懲治犯罪的工具和手段。為此,國家有義務保持公民自由和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使懲治犯罪和保障個人自由的目的得到兼顧。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將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措施定位於程序保障方面,使羈押被限制在最必要的層面上。

羈押作為可以獨立適用的強制措施,是在較長時間內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加以剝奪,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決生效前的羈押必須有充足的理由。除有足夠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外,羈押的必要性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專門的條件,即:

一、嫌疑人有足夠的社會危險性,不對其進行持續的羈押可能會逃跑或者已經逃跑、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的,或者有可能繼續犯罪的。

二、被羈押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什麼是未決羈押?就是法院還沒有對案件進行判決,案件的被告人還有犯罪嫌疑人只能暫時的先進行羈押,法律還應該保障他們的人生自由權利,訴訟的權利還有在庭審過程中的辯論權利,因為沒有判決之前一切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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